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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输配电价改革开启 电网企业告别“吃差价”
2023/5/25 10:25:15 来源:经济日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基础,是放开竞争性业务的前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基础,是放开竞争性业务的前提。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了更好条件。
为厘清输配电过程中各类成本,2015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和2020年分别完成了前两个监管周期的价格核定。经过两轮成本监审,我国输配电价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
“在第一周期改革实现成功破冰、第二周期改革全面铺开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迈出了新步伐。”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能源政策与市场研究院副院长凡鹏飞说。
《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
“尽可能实现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简化用户分类,明确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加快推动工商业用户‘同网同价’。”凡鹏飞说,这为工商业用户同台竞技、公平无歧视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创造了良好环境。
《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凡鹏飞表示,创新核定分电压等级容(需)量电价,进一步优化输配电价结构,理顺了“大电网”与“小电网”的关系,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电网形态向“大小网”兼容互补发展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此轮改革还创新建立了负荷率激励约束机制,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当月需量电价按九折执行。在凡鹏飞看来,此举可有效发挥电价信号功能,引导用户根据自身负荷行为合理报装容量,提升电网整体经济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轮改革真正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推动电网经营模式从获取购销价差向收取输配电费转变,并由工商业用户全面执行,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此外,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充分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需求,在发布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表中不再包含线损折价,将上网环节线损单列,按综合线损率计算用户应采购的线损电量,以其实际购电价格承担线损费用。
国网能源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研究员许钊分析认为,一方面,综合线损率客观反映了电网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单列公布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有利于推动电网企业降损增效,节约电网成本;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规则的建立,用户可以通过市场直接采购线损电量,购电价格越便宜,承担的线损费用也就越低,能够更好鼓励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充分享受电力市场化改革红利。
输配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为加快实现该目标,凡鹏飞建议,下一步,应重点厘清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水平并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改“暗补”为“明补”,为稳妥解决电价交叉补贴问题创造良好基础。(经济日报记者 王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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