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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2013/10/30 10:15:17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工信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