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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出台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6/10 10:41:1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在第七届共同家园论坛举办期间,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关于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首推20条优惠措施,从税收、投资、营运、奖补等方面支在第七届共同家园论坛举办期间,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关于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首推20条优惠措施,从税收、投资、营运、奖补等方面支持两岸影视产业基地建设。
《意见》指出,加快平潭影视产业集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影视相关企业所得税;在区内设立的影视相关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均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除土地外,对企业在区内用于影视拍摄、制作、演艺等自营类除商业性房地产外的固定资产(不可移动)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入驻时间先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同程度补助等。
《意见》明确,加强两岸影视产业合作。计划每年对100部两岸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给予专项补助;分期设立100亿元的平潭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打造涵盖影视项目孵化、策划、拍摄、制作等为一体的国际一流影视产业基地;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征集优秀影视项目方案,每年选出10部以上,由平潭“两鹰”基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筹)优先投资、合作;计划与相关部门共同举办“一带一路”国际青年电影展,面向全球影视企业争取设立“金麒麟奖”等。
《意见》明确,对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优秀作品加大奖励力度。奖励在平潭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影,单一影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平潭有一定取景拍摄的电视剧,在央视或省级卫视不同时段首播的,给予不同额度奖励。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影视、演艺、文创、传媒企业,与影视相关的动漫、艺术、广告、营销、策划、视频、直播、科技等企业及个人工作室,与影视相关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