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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2018/10/10 10:36:0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月实施;电动自行车挂牌后才可上路,“超标车”三年过渡期满后禁上路 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月实施;电动自行车挂牌后才可上路,“超标车”三年过渡期满后禁上路
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后才可上路。昨日(9日),北京市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问题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从下月起交管部门将启动登记工作,为合规车辆发放行驶证、号牌,并为“超标”电动车发放临时标识。值得注意的是,同步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不能按照非机动车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上路行驶。
驾驶未经登记或者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可以先予以扣车,并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新规
应自购车起15日内申请登记
据介绍,《条例》将在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
《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
交管部门提示市民,无论是登记挂牌,还是为“合格产品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领取临时标识,都将从下月开始。按照新规,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
根据规定,“过重过快”车辆、改装车辆、没有脚踏骑行装置的车辆均不能登记上牌。
此外,针对快递、外卖行业需要使用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车进行投递、配送的现实情况,目前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目前北京市共有20个非机动车登记站的窗口可办理登记手续。针对近期大量上牌需求,交管部门还将对办理站点进行更新调整。届时,交管部门会提前发布公告,告知办理方法及地点。
背景
北京电动自行车已达400多万辆
近年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据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根据近五年销售情况进行的测算统计,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同时,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一直将非机动车管理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并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治理活动,但由于过去源头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缺失等客观因素,非机动车总体上仍呈现出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状态,车辆无牌无证,非法加装、改装,闯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据统计,2013年至2018年8月,北京市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约30余万起(电动自行车约18.7万起,占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60%),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8%至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万人受伤。
关注 1
未悬挂号牌上路 交管部门可暂扣车辆
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而如果是不在产品目录内的“超标车”,交管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则不得上路行驶。
需要提醒电动车骑行者的是,驾驶未经登记或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可以先予以扣车,并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关注 2
电动平衡车禁上路 违者将罚款200元
如今,有不少电动三、四轮车以“老年代步车”的名义活跃在北京街头,交通违法现象突出。
北京市交管局表示,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明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电动三、四轮车),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这些车辆不能登记上牌,也不能上路行驶。
此外,目前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的行为越来越多,影响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办法》对此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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