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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提出十项指导意见约束电商经营促销行为
2019/11/13 10:36:0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为规范网络商品在双11期间的集中促销活动,促进平台企业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理局召集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瓜为规范网络商品在双11期间的集中促销活动,促进平台企业行业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理局召集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瓜子汽车、饿了么、美团、等30家电商平台企业,召开电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指导会,要求各电商平台明确责任与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平台内网络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
会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平台企业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行政指导,要求各电商平台,尤其是经营交易类平台的电商企业要明确责任与义务,特别在双11期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平台内网络商品和服务进行促销。
会议结合全省网络市场的实际情况,对电商平台的经营促销提出了十项行政指导意见。
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要学习遵守《电子商务法》,还要根据从事的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学习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不断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观念,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管理水平。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核验登记责任;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审查、处理和报告责任;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提示依法办理登记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公示进行监督责任;发挥好协助监管的作用等。作为电子平台经营者,必须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好法定义务。
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删除不利评价等。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要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向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严厉打击网络交易及服务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严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竞争优势或技术优势限制、排斥竞争;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违规开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及违规商品。对网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要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要求;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合理拆封验货的查验权;保证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保证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合法正当原则收集、使用消费者或经营者信息,不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做好服务保障和应急处置。平台经营者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平台网络正常运行。要畅通客户服务热线,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杜绝群体性纠纷发生。要加强售后服务队伍管理,围绕多发易发问题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一定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依法主动向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协助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好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