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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政策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2019/12/14 10:36:0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通过26项政策措施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加快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通过26项政策措施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质量,加快推动河北向生物医药产业强省迈进。其中,特别提出,将优化石家庄等区域大宗原料药生产布局;支持石家庄等地有关园区创新主体建设医药合同研发、定制生产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并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石家庄依法依规建设进口药品口岸,条件成熟时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破解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优先解决项目建设用地,加大土地定向供给力度,对重大生物医药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前提下优先满足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
引导大宗原料药生产能力有序集聚,优化石家庄等区域大宗原料药生产布局,鼓励企业将生产能力向沧州渤海新区搬迁。同时,保障生物医药企业生产要素供应,将生物医药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优先保供范围,不轻易断电、断气,确保生产安全和药品供应。实施生态环境差别化管控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生物医药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
加强新药研发和技术创新
《政策》提出,支持创新药研发。支持中成药大品种增加适应症二次开发、循证医学研究,择优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进入I期、Ⅱ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创新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对进入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改良型新药,给予200万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奖励。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累计奖励额度2000万元。
支持创新药产业化。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且在省内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上市。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前3家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且在本省落地生产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
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开展干细胞应用研究试点。支持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细胞制备中心、细胞存储中心建设及临床研究试点。
支持干细胞治疗与再生医学、基因治疗、肿瘤免疫的临床诊疗技术研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建设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平台。支持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主体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品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中试平台、医药合同研发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
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对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额2%、最高不超过1亿元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
鼓励省外国家级生物医药创新平台、研发外包机构、生产企业,到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聚集,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上述区域和雄安新区建立分支机构的,分别择优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构建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体系。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组建一批重点投向生物医药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组建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早期研发和临床试验。
培育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一流学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石药集团、华北制药、以岭药业等龙头企业,建设第三方运营的新药研究实验动物培育中心。
支持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发展。支持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建立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进口绿色通道,实行一次审批、分次核销。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备货仓库。支持石家庄依法依规建设进口药品口岸,条件成熟时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
政策明确,除“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外,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独立法人单位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或补助资金。对特别重要的项目、企业、人才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