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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政策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加码”
2019/12/18 10:36:0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对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国家级专业展会的,给予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百强企业(市域外)项目落地的,建成后,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对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国家级专业展会的,给予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百强企业(市域外)项目落地的,建成后,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近日,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支持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在落实好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全市特色产业集群提质量、创品牌、增效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其中明确提出,对经国家、省评审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内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对经评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5万元奖励支持。奖励资金用于基地发展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和对标活动等。
对特色产业集群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专业展会的,分别给予特色产业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80万、60万、30万元奖励(禁限类产业除外),用于补助展会组织费用。对特色产业集群建立指数平台,发布价格指数的,建成后给予平台主体3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省评审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用于平台购置设备、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服务活动等。对特色产业集群建立特色产业联盟(协会)的,经法人登记后,给予10万元补助(禁限类产业除外),鼓励其积极发挥中介服务作用。
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中,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鼓励发展的产业,给予集群所在县(市、区)50万元奖励,用于推动产业集群转型提质,完善集群内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对省评审认定的智慧化试点建设的特色产业集群,给予集群所在县(市、区)1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集群的电子商务、智能物流发展、协同创新平台、智慧生态建设及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对省评审认定的特色产业名县(市、区)、名镇(乡),分别对该县(市、区)、镇(乡)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用于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
此外,我市支持产业进园、聚集发展,通过企业整合或新引进市域外企业进入当地专业园区的,每新增1家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入园奖励。推进专业招商、精准招商、定位招商、产业链招商,围绕推进当地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百强企业(市域外)项目落地的,建成后,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对企业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