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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3项法规
2020/2/22 9:09:5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在近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在近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架构。共有监测机构3336个、监测人员约6万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蓬勃发展,当前社会监测机构超过3500家,从业人员超过18万人。
生态环境监测被认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生态环境部指出,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还将推动条例尽快实施。
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准全”。
生态环境部认为,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下放和取消一批核技术利用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具有积极作用。抓好监管和服务的同时,在下放审批权限时做到“宽严适度”,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坚决下放,并确保权限下放后地方接得住、管得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更注重与国际接轨,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减少登记数据要求,有利于减轻企业和行政审批负担,也有利于厘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立足于环境风险防控,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原则,促进新型绿色化学品的生产、进口、研发和使用,推动产业绿色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