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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2020/4/29 9:09:5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第一个在中国缔结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这一条约历经20年谈判后在北京缔结,又第一个在中国缔结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这一条约历经20年谈判后在北京缔结,又经8年获得30个国家批准加入,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以往的著作权保护国际条约偏重于对著作权进行保护,而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不够。在视听产品传播日益全球化之时,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等表演者的权利,将因该条约的实行,得以被更全面保护。
据国家版权局介绍,我国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推动更多国家批准和加入《北京条约》。中国也将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条约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可转化为收入增长
《北京条约》缔结的目的,是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该条约所称的“表演者”,指的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
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作品享有四种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对其未录制的作品享有三种经济权利: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
条约规定,表演者可以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依条约给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时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中国代表团团长柳斌杰曾解释,在表演领域,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二是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传播的权利。
《北京条约》就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公约。
见证《北京条约》签署的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介绍,《北京条约》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
他认为,条约最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
中国戏剧家协会秘书长崔伟告诉记者,著作权法偏向于对创作主体进行保护,主要是编剧、导演,演员的权益没有很清楚的界定。“一个戏往往不是一个人创作,演员里也有重要演员和配角演员等,按理说都享有版权,但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清楚。”他说,《北京条约》让文艺界的法治建设覆盖更全面。
在表演中,演员往往存在“二度创作”,在中国舞蹈家协会副秘书长夏小虎看来,这也是保护表演者权利的重要原因。对于《北京条约》的意义,他认为中国人的作品如果在国外遭到侵权,也将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去维权,而不是迈出国门就寸步难行了。
“《北京条约》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视听录制品’中的权利将得到承认和充分保障,表演者的创造热情将进一步激发,从而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阎晓宏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表示,《北京条约》加强了视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可以转化为收入的增长,并促进为所有人带来愉悦的视听产业的经济可持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条约》延伸了表演者的保护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也纳入其中。这对于拥有悠久历史和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而言,有利于促进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挖掘、推广我国传统民族表演艺术。
生效之后将积极推动更多国家批准和加入条约
《北京条约》从缔结到生效,历经8年之久。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只有当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条约方才生效。从以往情况看,国际条约从签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年到10年。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北京条约》,我国成为继叙利亚、博茨瓦纳等国之后第五个正式批准该条约的国家。
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月28日,即今日生效。这三个月中,又有国家加入,目前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达31个。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近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北京条约》缔结后,国家版权局积极推动该条约及早生效。
7年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主办国际版权论坛,研讨表演者权利保护议题,推进达成共识。同时,积极开展版权双边合作,就加强表演者权利保护议题进行重点交流,并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员会见有关国家驻华大使,推动其加快批准条约的进程。
其实,《北京条约》与我国著作权法已有很好的衔接。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与《北京条约》的精神一致。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近日撰文评论,除了“出租权”和“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北京条约》所创设和规定的各项权利,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为表演者设定的各项权利基本吻合。我国只需要在修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出租权”,即可满足条约的相关要求。
近年来,我国对表演者的权利重视程度也在提升。他以央视春节晚会为例,剧组每年要在版权部门的指导下签署上千份版权合同,其中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超过2/3,对每个节目的直播、录制、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衍生品开发、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进行约定,为各类使用方式扫除版权障碍。
不过,他认为,在《北京条约》即将生效之际,广播电视从业者更应进一步重视视听表演的权利问题,并通过相关举措加强管理、规避风险。
“《北京条约》是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于慈珂说,中国将一如既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和加入《北京条约》,把表演者的权利保护落到实处。中国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进一步提升对表演者的保护水平,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罗马公约》到《北京条约》,历经半世纪为表演者权利护航
《北京条约》涉及的议题,已经被讨论近半世纪。
2012年6月20日—26日,156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0多个国际组织的近千名高级别代表,参加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中国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
这次外交会议在北京举办,主题是解决演出、形象、动作等表演权保护问题。6月26日,在会议最后一天达成共识,《北京条约》在京签署。
这一天的到来,是近20年漫长谈判的结果。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其实已经有数十年历史,但以往的保护存在着一些漏洞。
第一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的《罗马公约》,当时对表演进行摄录主要是为了拍摄电影。由于担心保护电影演员的表演者权,会妨碍对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罗马公约》将表演者权主要限定为声音。
随着摄录设备的普及,对表演的摄录变得极为简单易行,影视产业外也产生了大量“视听录制品”。很多国家迫切要求尽快制定新的国际条约,对利用视听表演的行为加以规制。
条约的谈判始于199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在1996年和2000年两次召开外交会议,均未有成果。
阎晓宏在《中国版权事业的里程碑——出台始末》一文中提出,分歧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美国和欧盟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制有重大立场差距。美国因其电影产业和唱片业的发达,更注重制片人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担心过分保护表演者会影响电影产业的发展;而欧盟则认为应该予以表演者全面的保护,包括声音、动作和形象。
历经近20年谈判,2012年,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终于成功缔结该项国际公约,命名《北京条约》,与《新加坡条约》《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曾评价:“中国政府对《北京条约》的缔结做出了杰出贡献。在中国成功缔结该条约,也意味着全球经济生产和文化生产的重心正在向亚洲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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