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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案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2009/12/1 19:39:3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五粮液案投资者索赔进行中索赔规模难成第一
11月30日,宋一欣律师召集了上海11位五粮液的个人股东,部分股东当天就签订了委托协议书。据记者从现场了解的情况,这些人在五粮液股票上亏损最少的有1万多元,其中有4-5个股东亏损的金额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总的索赔额大约100万元出头。
“我是今年7月买了五粮液股票,成本价在24元左右,但没想到9月份公司遭到证监会的调查。”一吴姓女士在现场对记者表示,“当时是觉得五粮液这家公司质地不错,9月9日公司发布被调查公告的时候没有停牌,但9月23日停牌,我们就被吓到了,复牌后很快就抛掉了,因为当时买入量比较大,所以亏得也比较多。”记者看了一下交易记录,吴女士亏损的金额超过30万元。
还有一部分个人股东是2007年11月买入的,成本价高达40多元,经历了2008年的暴跌,亏损50%多,“我们认为五粮液是一家好公司,尽管买入后股价跌很多,我们还是想一直捂着,但没想到公司会‘虚假陈述’,震惊之下,基本抛在了最低点。”李女士如此对记者表示,她索赔的金额是20多万元。
宋一欣对记者表示,其代理的股东范围框定在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持有五粮液股票的投资者,从10月15日开始向全国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之后,已收到200多份委托代理,但剔除部分不合要求的委托代理,粗略统计,即使对五粮液进行起诉,整个诉讼索赔的金额可能很难超过东方电子或银广夏案,当时东方电子案的获赔金额超过4亿元。
机构起诉胜算不大
对于机构投资者,尽管近期有市场人士表示,如果基金等机构不起诉五粮液,基民也可以起诉,但宋一欣律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股民起诉主要遵循《证券法》,法律上存在一种委托关系,而基民则遵循《信托法》,存在信托关系;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获赔金额归自己,而基民起诉上市公司,获赔金额则划入基金的资金池;股东的起诉是一种私益权诉讼,而基民则是公益权诉讼。“不同于个人投资者,基金券商等机构由于是专业投资者,虽然拥有起诉权,却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他们必须自己证明对投资行为进行尽职调查了。”宋一欣表示,此前东方电子案中,广州风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后被驳回;在银广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后仍被判败诉。由此来看,机构投资者即使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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