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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业发展受制法律空白
2010/3/11 15:29:4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通用航空业发展受制法律空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模偏小、发展缓慢的通用航空,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各个方面日益增长的航空需求。为此,国家加大了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改进了通用航空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通用航空的发展,但总的看,由于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规,难以解决制约通用航空发展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航空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着重发展了军用航空和民用运输航空,通用航空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航空事业发展缺乏雄厚的社会性航空活动支撑,基础薄弱、后劲不足。截止到2009年年底,我国通用航空器只有900余架,仅占全部航空器的13%左右,每百万人拥有不足0.5架,机场70余个,起降点330余个,飞行员3000余人,年飞行时间约28万小时,提供就业岗位8000余个,年产值17.9亿元人民币。我国通用航空不仅远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大大落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通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不同方面,三者虽然在某些局部问题上有矛盾,但在国家利益全局上高度一致,为正确处理发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的关系、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只有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层面的《航空法》,才能解决当前《民航法》、《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法解决的空管安全和空防体制问题,集中空防资源保证重点目标空中安全,同时确立查处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惩罚措施,在确保国家空管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通用航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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