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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2010年中国保险市场展望
2010/4/12 10:20:3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保险市场:2010年中国保险市场展望2009年,我国保险业经受了许多困难与考验,并实现了较好的发展。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长期性的矛盾和问题,保险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展望2010年,复杂的经济形势使保险业的发展面临不确定性;财产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寿险业务增长趋势将取决于银保转型的力度;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效应将逐步体现;亟待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复杂的经济形势使保险业的发展面临不确定性
随着2008年第四季度出台的应对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的实施,2009年我国较快地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的态势,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整体向好态势趋于明显。201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依然较强,经济仍具备实现平稳快速增长的有利条件,这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经济运行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因素,一些长期性的矛盾和问题还需要通过深层次的改革和调整来加以解决。从外部条件看,2010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有所改善,但外部需求恢复增长需要较长时期。在各国开出的“强力药方”作用下,全球经济出现大病初愈迹象。美国经济在经历了前几个季度的衰退后初露增长曙光。世界各大主要经济体均出现不同程度增长。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复苏迹象,但目前仍面临失业率飙升、财政赤字剧增和消费不振等诸多挑战,经济刺激计划也将收缩或陆续退出,经济全面复苏将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从内部条件看,国内消费市场拓展空间广阔,但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同时受未来支出和消费习惯等多重因素制约,我国消费增长难以持续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国内投资增长具备潜力,但民间投资意愿不强。目前经济增长动力主要还是依靠投资拉动,政府投资增速比民间投资增速要快得多。实现经济明显复苏的关键还是要带动民间的投资;稳定出口政策成效明显,但外贸形势不容乐观。人民币升值压力有所上升,不利于中国出口回升。同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升温,中国成为最大的受害国;工业增长条件充足,但工业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产能过剩这一顽疾,结构调整难度很大。
经济运行中的上述矛盾和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给保险业的经营造成许多困难。特别地,政府主导投资的低效率以及其可能造成的产能过剩与重复建设可能会诱发通货膨胀,从而造成老百姓的储蓄财富大幅度地缩水,储蓄财富的缩水不仅不利于需求的提升,还会引发比较深刻的危机;另外,政府主导的投资需求和政府消费需求会导致财政赤字,进而有可能恶化通货膨胀的程度。可见,2010年的中国经济可能潜伏着通货膨胀以及居民储蓄财富流失的风险,这将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财产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2010年财产保险市场将可能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其重要原因在于车险市场的增长潜力。车险在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中占比70%左右,因此,车险市场的发展对财险的规模至关重要。2009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保持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在于政策刺激下汽车销售量的激增及其带动的车险发展。2009年中国汽车销售量在小排量车购置税减半、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多项利好政策综合作用下激增了50%,从而带动了车险的较快增长。2010年,作为国家支柱性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将继续受到政策的刺激。2009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2010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其中,行业最为关注的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另外,汽车以旧换新的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也由13个扩大到20个。在这些政策的刺激下,车险市场能够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从而带动财产保险市场的增长。
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经降低了2010年小排量汽车的税收优惠,购置税从2009年的5%提高到了7.5%。这样政策刺激的效应可能会在2010年减弱。另外,任何政策的刺激效用都会递减,部分可能受这种政策鼓舞的消费者在2009年已经购买了汽车,换句话说,2010年的汽车销量可能已被“提前实现”了。因此,估计2010年的车市难以像2009年那样高速增长50%,带动车险增长的幅度也可能会比2009年要弱。
同时,政府的投资计划继续创造出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这些投资计划涉及许多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投资,会提升对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责任保险等险种的需求;经济和金融危机会也会进一步提升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意识,刺激了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因此,产险公司在继续深入挖掘车险市场的同时,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
寿险业务增长趋势将取决于银保转型的力度
和寿险销售的个人营销与团体保险渠道相比,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收入波动性最大,寿险业务的增长趋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保险的增长情况。截至2009年11月底,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7576.58亿元,同比增长8.37%,与2009年相比,增速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在于结构调整与银行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下降。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2010年银行保险业务继续调整,寿险业务的总体增长将继续趋缓。
银行保险发展的初衷是降低成本。意大利和法国等国保险行业的数据表明,银行保险比传统代理和经纪人渠道成本更低。Aviva和HBOS等公司的数据也表明,银行保险的新业务利润率(以内涵价值计算)都大大高于其他传统渠道。但在中国,不计成本的手续费与回报率之争使得银保业务面临费差损和利差损的风险。同时,销售误导突出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这使得中国的银行保险不仅没有赢得理论上的成本优势,反而加剧了保险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与风险。
可见,银保之所以出现问题,不在于渠道本身,而在于把简单的储蓄替代品当作保险产品来卖,把只适合于部分消费者的产品试图卖给所有人,把短期的投资收益率说成是长期的保证回报率。银保这本好经被念歪了,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发展理念的偏差。由于对保费规模的特殊偏好,一些公司的考核导向使得业务做进来就成为第一位重要的事情。在规模至上的语境下,银行保险成为不少寿险公司快速扩张的撒手锏。在不正当竞争的氛围中,没有谁真正在乎市场规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成为银保市场的潜规则,而风险控制与消费者保护反而变得无足轻重了,从而最终酿成银保市场的重重危机。
值得指出的是,银保只是通常的营销渠道而已,与个人营销、团体保险一样,都只是公司拓展业务的通道。因此,我们不能给银保本身赋予太多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说银保在业务中占比过高就不好,把比例降下来就好。银保在业务中比例的高低是一家公司自发选择与演化的结果,无所谓好坏。由于经济系统的根本不确定性,那些采取不同渠道发展战略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市场竞争。适度的竞争可以作为决定各种制度形式存在的动态选择机制。在这种选择机制下,即便不把行为主体看作是理性的,来自社会的演化压力也将促使每个行为主体采取最适合自身生存的行动,从而使得达到的演化均衡为纳什均衡。因此,竞争方式的多样性是企业理性行为,也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应该尊重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选择,以维护其竞争方式的多样性。
从根本上说,寿险业的价值定位应该是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长期的保障型业务和期缴业务,这样才能体现寿险公司的核心价值定位,同时也可以分散资金运用风险,增强整个寿险行业在资本市场与利率波动等市场环境变化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寿险公司要从目前的粗放式注重规模的发展,转变到注重业务品质和结构。在发展投资型业务的同时,要适当地调整业务的结构,更加注重发展保障型产品,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专业优势与主业优势,这样才可以使寿险业务结构更为平衡与稳健。同时,监管部门要防范销售误导的风险,加强对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防止营销员和代理机构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型产品各方面信息的披露,并加强对消费者风险意识的提示等。
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效应将逐步体现
2009年11月,监管层通过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当年,交通银行投资入股中保康联、北京银行投资入股首创安泰人寿保险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银行通过中银保险收购恒安标准人寿股权事宜亦获批。这意味着在2010年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影响将逐渐得到体现。
当前对金融危机形成机制的研究引发了金融企业专业化与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重新思考与反思。在这种背景下,监管部门开启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闸门就有理由引起普遍关注了。此举的意义可能并不在于银行可以控股保险公司并分享保险业的盛宴,而在于对于金融企业自我选择经营边界的尊重。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济系统中,金融企业对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在竞争机制下演进的结果,而不应该由人为的政策约束来限制其选择集合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就是要充分尊重金融企业扩大经营边界的诉求,并为其扩大经营边界提供相应的选择空间。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不能是出于简单的资本和行政纽带,也不能出于为集团而组建集团,而是应该基于“资源整合”。基于资源整合的综合化经营将对保险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有助于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转型。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保发展模式通常分为四种,即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以及金融控股集团。我国自开始出现银行保险至今,分销协议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代理销售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获得手续费收入。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缺乏股权联系,二者的合作非常有限,在“强银行、弱保险”的格局下,手续费高低往往成为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的最重要变量。这样,不计成本的手续费之争使得银保业务面临费差损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分配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快速增长不仅没有赢得理论上的成本优势,反而加剧了保险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与风险。显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将加强二者股权上的联系,银行保险开始向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跨越,即银行收购或内部设立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分支机构销售其子公司的保险产品。这对于促进银保发展模式的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还将有利于保险市场主体的扩容。可以预期的是,“银行系”保险公司将成为未来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这有助于保险市场向更具竞争性的结构过渡。但值得指出的是,之前的教训表明,市场主体扩张的节奏要恰当,不能开闸放水式的快速扩张,以避免对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冲击。我们注意到,短期内公司的快速增加,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公司分支机构铺设过快,其高管人员数量和质量得不到保证,公司的管控能力逐级递减,不利于控制风险。
当然,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能对于市场在位者的银保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以后,银行将通过自己的分支机构主要销售其子公司的保险产品。这显然不利于那些没有与银行进行股权交融的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发展。当然,这种影响在初期可能并不显著,银行为了自身中间业务的发展,仍然会和不同的保险公司合作。但随着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发展,这种影响将会逐渐显现出来。同时,对于销售渠道格局不同的公司影响也不尽相同。对于主要依赖银行保险的公司,影响要更大一些;而对于销售渠道多元化的公司而言,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将被渠道格局的调整所抵消。另外,从动态的角度看,这种影响将被各家公司的主动调整所消化,即那些希图发展银行保险的公司自然也会寻求与银行的合作,结果可能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股权上的交融将变得更为普遍,银保发展模式在整体上升级。
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必须警惕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风险。在银行保险集团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谈判地位的不对等而导致了“欺诈”产生的可能性;由于集团利益的存在而导致了“合谋”产生的可能性,这些都可能导致利益冲突风险的产生。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完善对于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监管。
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虽然农业保险在2009年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更加凸显,需要在2010年以及今后更长的时期内加以解决,以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一,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国外的重要经验表明,农业保险需要立法先行。考察西方的农业保险立法,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存在分歧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为,农业保险制度安排涉及政府、公司与农民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许多农业保险立法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对农业保险来说,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农业保险制度的权威规范,更在于实现农业保险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作为农业保险立法的第一步,相关部委要建立超部门利益的协调机制,要真正以农民的根本利益为重,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为重,超越单一部门利益,尽快颁布并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使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尽快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出台由全国人大审议的《农业保险法》,能有效避免政府单方面主导农业保险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农业保险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第二,完善公私合作的制度模式,警惕行政推动的可能负面影响。中国农业保险初步确立了公私合作的制度模式。公私合作制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但一些地方公私合作的边界不清,政府对公司行为渗透过度。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与公司行为边界。必须建立政府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很好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和政策。同时,要明确界定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或职能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作物保险中的角色,以明晰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
第三,发挥农户这一重要主体的积极性,建立其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的机制。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不少农民虽然也掏钱参加了农业保险,但对于农业保险表现得很漠然,对保障内容、条款等知之甚少。这种围绕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使得政府与公司成为主导,农民参与程度很低,从而使得政府、公司、农民之间缺乏利益制衡与协调机制。显然,这种高高在上的制度安排很难真正满足农民的需求,也很难对农民的合理诉求具有及时的响应性。因此,必须将农民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决策和监督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如果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三个主体——政府、公司、农民之间出现利益失衡,就会导致制度操作偏离预定的目标。长期偏离目标的操作就会颠覆制度本身。因此,要积极培育农民的参与机制,构建农民与政府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制衡与协调机制。
第四,创新机制,化解农业保险交易成本太高的难题。为此,可以积极探索区域保险与指数保险等在中国的可行性。和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相比,这些保险产品创新在理论上可以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问题、逆选择问题、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以及创新产品自身的固有缺陷,没有必要一定以创新产品替代传统的多风险产量保险,而可以将创新产品理赔触发机制的客观性以及不需要一家一户查勘定损的优势与传统产品结合起来,化解其在中国小农经济条件下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成本难题。同时,要依托目前的各种农村合作社,培育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并与其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则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管理和交易成本高、目标群体的信任等问题,较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和农村合作组织同步发展。
第五,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众所周知,农业风险可能在一个较广泛的区域内都是系统性的,即面临很强的相关性风险,这使得同一个地区的农户可能同时遭受不利的天气条件带来的损失。这种系统性风险的相关性削弱了保险公司在农户之间、作物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迫切需要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了分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要研究推动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经营。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必须建立政策性再保险机制,以实现风险共担。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购买商业再保险分散风险。
第六,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夯实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必须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做更精确的风险分类与区划,尽可能地将被保险人纳入同质风险集合,进行精确的费率分区。这是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不能以任何名义绕开这样的工作去谋求所谓的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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