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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文调控煤炭总量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
2014/10/28 14:39:06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发文调控煤炭总量 优化煤炭产业布局近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煤炭行业总量调控、优化布局、项目审批、产能管理、深化改革等工作提出一系列具体意见。《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煤炭行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结合产业发展规律,以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以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优胜劣汰、强化监管为调控总量和优化布局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根据《意见》,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将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将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意见》要求,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投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全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关系能源供应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能源需求强度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为大力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行业脱困,促进煤炭工业长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刻把握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结合煤炭产业发展规律,把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作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增速、能源消耗强度、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统筹安排煤炭总量和布局,推进煤炭与电力、现代煤化工等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严格履行煤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形成差异化的区域开发强度,坚决制止一哄而上、盲目开发。
坚持优胜劣汰。按照上大压小的总体思路,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总体生产力水平。
坚持强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工作责任,丰富监管工作手段,提高监管执行力,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竞争秩序。
三、优化新建项目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煤炭产业发展格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四、严格新增产能项目审批
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规模不得低于《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批复)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文件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严肃处理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企业集团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在违规项目未核准前,暂缓办理该企业集团的其它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六、加强现有生产能力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夯实生产能力管理基础。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煤矿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后及时登记(更新)、公告煤矿产能信息。建立定期汇总报告制度,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底的本地区煤矿产能登记公告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完善超能力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鼓励群众举报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以安全有保障、环保能达标为基本原则,兼顾技术进步要求,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加强淘汰落后煤矿目标任务监督考核,严格关闭退出煤矿监管,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非法生产。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与煤矿项目建设挂钩,凡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地区,一律暂停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八、引导企业有序组织生产
完善煤炭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价格等信息发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煤炭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信息,引导煤炭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煤炭产量计划,科学确定采掘关系,合理安排生产、检修、职工培训时间,降低生产强度,逐步消化煤炭库存。
九、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煤炭开发。经洗选后仍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不得销售、远距离运输。定期开展商品煤质量抽检,对商品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指导煤炭企业制定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煤炭企业创建商品煤优质品牌,推动商品煤市场有序竞争。
十、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健全煤炭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管控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着力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资源枯竭煤矿平稳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简化重组工作相关审批手续,提高重组效率,推动煤炭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各产煤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协作,认真履行煤炭管理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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