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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即时解读:短期市场影响相对有限
2014/12/23 13:10:1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不动产登记条例即时解读:短期市场影响相对有限中国指数研究院12月22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条例即时解读:基础信息平台意义深远 短期市场影响相对有限》,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顶层设计基本完成,转而进入正式落实阶段。
1、主要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顶层设计基本完成,转而进入正式落实阶段。
根据2013年时间表安排,2014年需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并于6月底前出台登记条例。今年以来,不动产登记工作持续推进,职能整合动作不断,但顶层设计推进较为谨慎,6月末条例爽约。在8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年末正式文件方才出台。可以看出,作为我国房地产乃至宏观调控的重要一环,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需排除多方阻力,但中央的空前决心最终推动条例落地。
2、征求意见稿对比:细化条例内容,强化信息共享与保护
此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8月1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体框架保持一致,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六个内容。但是,具体来看,《条例》在多个细则方面有所调整,原三十条内容细化至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条例》中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与征求意见稿指出的“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有明显不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介质,而电子介质的使用,为未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以及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基础。
明确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要求。《条例》中明确了登记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能力,“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条内容为新添部分,表明了在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将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并进行专业培训,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信息共享与保护。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为此次变动最大的部分,由征求意见稿的四条内容细化至六条内容。具体来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由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二条单列出来,强调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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