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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盘点
2015/1/6 14:43:2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在2015年新年到来之际,为全面总结回顾2014年的中国港口航运业发展政策环境,再现对行业及企业有重大和深远影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晰把握2014年行业政策主在2015年新年到来之际,为全面总结回顾2014年的中国港口航运业发展政策环境,再现对行业及企业有重大和深远影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晰把握2014年行业政策主线与脉络,经过全面遴选,中港网(chineseport.cn)和港航业专业咨询机构中航智库基于权威视角、专业水准和独立操守,联合评选出“2014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以飨读者。2014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以时间为序,发布如下:
交通运输部出台新规 进一步规范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交水发〔2014〕34号文),进一步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在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码头靠泊等级的确定按照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加以确定。需要减载靠泊的码头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即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等。
《规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主要考虑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根据《规定》,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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