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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
2015/3/18 8:32:3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今年的全国“两会”刚刚落下帷幕,国家食药监总局就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出台了专门办法。3月1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今年的全国“两会”刚刚落下帷幕,国家食药监总局就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出台了专门办法。
3月1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总局获悉,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未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而对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具体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上,将施行分级召回制度。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是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据悉,依照新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在预警信息发布上,为有效防控风险,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并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
而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开展效果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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