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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出口的良好势头该如何延续?
2015/7/16 8:32:54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2014年,中国钢材出口迎来了历史上第三个高速增长年,增长幅度近50.5%,再创历史新高,对冲了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30年来首次下降带来的影响。扣除1443万吨2014年,中国钢材出口迎来了历史上第三个高速增长年,增长幅度近50.5%,再创历史新高,对冲了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30年来首次下降带来的影响。扣除1443万吨进口钢材后,实现净出口钢材折合粗钢8441万吨,同比增长64.5%。1949年~2014年,我国累计出口钢材5.96亿吨,累计进口5.94亿吨,已经彻底摘掉了钢材累计净进口国的旧帽子。
2015年,中国钢材出口虽遇艰难却又再创新高,今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达到5240万吨,同比增长27.8%。但同时也须看到,在钢材出口高歌猛进的同时,高强中厚宽钢带、特厚板、汽车用热镀锌板等高技术、高质量的钢材品种,每年还需要大量进口。中国在钢铁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品种研发理念等方面,与日本、德国等钢铁强国的差距还十分明显。这意味着阻碍我国钢材出口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全面考虑采取系统性措施,维护来之不易的良好出口势头。
出口政策要适应国际规则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对含硼合金钢的出口退税。40%左右的中国出口钢材竞争力大打折扣,部分钢铁企业开始研究含铬合金钢的出口。
2014年,中国粗钢产量达到8.227亿吨。作为钢材生产大国,2014年的出口占比仅11.5%,出口比例属偏低水平。而全球粗钢产量2014年排名第二、三、五位的日本、美国、韩国,2014年的钢材出口占比分别高达38%、13.2%和44%,远高于中国钢材的出口占比。这些产钢大国以及其他钢铁生产国家或地区,一直鼓励钢材正常出口,帮助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并未主动限制出口或出台限制政策。
依据WTO规则,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不是补贴,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通行做法。WTO用法律形式赋予成员国出口退税的权利。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是为了消除对出口产品的税收歧视和价格扭曲,避免同一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重复交纳增值税,让产品以真实成本出口,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税率的钢材出口退税。而且自2007年起,还累计取消了135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保留的税号也经过多次调整,仅剩余5%、9%、13%共3个退税类别,远低于生产环节征收的17%的增值税。
此外,我国从2008年起还对棒材、钢筋、线材的出口征收15%的暂定出口税,对部分200系不锈钢中厚宽带征收10%的暂定出口税,对钢坯、钢锭按不锈钢与碳素钢两个门类分别征收15%和25%的出口重税,导致中国这些传统优势钢材品种失去了东南亚、中东、非洲等重要市场。
营造维护公平的出口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先后陆续赋予或允许一些地区享有特殊权利或执行差别优惠政策,使得全国各地的税收、环保以及产业导向等方面的政策千变万化。
在这种情况下,钢材生产以及出口经营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并未真正形成,公平高效的自由市场大格局被区域性政策以及执行政策力度的差距所割裂,由此给钢材出口带来了诸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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