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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近十万人次受益大病医保制度
2015/8/14 8:33:4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2013年初,陕西省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两年来,4个试点市都将该项工作列为惠民实事之一,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抓。各市在推进试点2013年初,陕西省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市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两年来,4个试点市都将该项工作列为惠民实事之一,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抓。各市在推进试点工作上各具特色,西安、宝鸡、汉中大病医保工作由卫生局具体负责,而延安市则由人社局主抓。尽管各市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额度等都有所不同,但在卫生、人社、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下,共同推进了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度运行两年来,4个市有近十万患者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自这一惠民举措实施以来,截至2014年底,西安市为符合政策的3.83万人次补偿大病保险金2.46亿元,人次均补偿6423.14元,个人最高补偿金额39.86万元;宝鸡市2013年6月在全省率先启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共为2.6887万名城乡居民报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18035.7万元;延安市截至今年7月底,大病保险享受1.8421万人次,报付总金额1.7133亿元,案均赔款9400元;汉中市截至今年6月底,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累计受理1.4291万笔,金额合计约1.7亿余元,尚有2860笔未结报,未结报资金约2441.04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后,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一定额度,超过的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都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凡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直接纳入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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