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楼市新政26条正式落地实施
2015/8/21 8:32:3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二十六条,取消了对于商品房套型和面积限制,同时取消了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二十六条,取消了对于商品房套型和面积限制,同时取消了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兰州市人民政府称: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两年。此举标志着6月中旬媒体曝光的“兰州取消多重购房限制刺激楼市”的26条政策正式落地实施。
A.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再奖励3成补偿金
根据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由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用地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
在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本市(县)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相等部分,免缴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可公布房源信息
对已征收(拆迁)完毕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但安置房屋因种种原因不能开工建设,被征收(拆迁)人逾期在外过渡,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尚未动工建设安置房的项目,经征收(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变更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安置。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可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B.房地产市场发展
新政: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和面积限制
此次新政取消了以往一系列限制政策。包括:取消商品房开发项目对套型和面积的限制,取消本地及外地居民在兰购买各类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定,取消对境外个人和机构的购房限制;取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形象进度的限制。
此外,兰州市鼓励支持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兰州新区人口)在兰购房落户,凡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兰外户籍人口,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和保障房余量房作为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个人自住住房等,满足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购买保障房余量房的职工须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税收:年内购二套房契税补贴一半个人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营业税
为了鼓励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兰州市规定从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对于家庭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60%的补贴,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按现行法定税率征收,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纳契税税额50%的补贴。
此外,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营业税。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上一篇:杭州部分银行二套首付提至5成
- 下一篇:2015年8月第2周生鲜乳价格环比持平
-
- 直达16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