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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对民用无人机开展通航经营活动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6/1/1 9:10:1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讯:12月30日,国家民航局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讯:12月30日,国家民航局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就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规定了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有与所使用无人机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民航局
为规范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
请将相关意见建议于2016年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司。
邮箱地址:GA@caac.gov.cn
民航局运输司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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