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拟立个人信息保护法 起草过程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2020/10/14 17:36:40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据知,草案起草工作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济合作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据知,草案起草工作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欧盟等先后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准则、指导原则和法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建立健全适应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同时,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草案共八章70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健全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并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根据草案,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草案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同时,草案设专节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草案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草案还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同时,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转自:中国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
- 直达16个行业
- 热点资讯
- 24小时
- 周排行
- 月排行
- 超云荣膺三项大奖 闪耀2024中国IT用户满意度大会
- 水资源管理全面优化,Arcadis凯谛思赋能企业可持续发展
- 思念食品携多款明星产品亮相2024全球肉类产业博览会
- MBBF 2024 | 智能重塑商业,核心网产业沙龙在土耳其成功举办!
- “随我探桂溪”系列活动圆满落幕, 线上直播带岗招聘助力“蓉漂”青年就业
- 聚力工业,强势焕新!山特 3C3 HD ISO UPS 新品隆重登场
- 王老吉重磅推出荔小吉,紧贴市场需求打造绿色健康饮品新标杆
- 双向八车道!中建八局济广高速济菏段改扩建四标段正式通车运行
- 回顾广交会:严一国际贸易硕果满载,全球合作迈上全新征程
- 实现“绿色转型”目标刻不容缓!德渊生物基为企业客户提供创新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