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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海参索赔案再审判决出炉 十倍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20/10/15 11:28:15 来源:北京日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 张蕾)一起要求“退一赔十”、索赔额达百余万元的天价海参索赔案,5年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再审本报讯(记者 张蕾)一起要求“退一赔十”、索赔额达百余万元的天价海参索赔案,5年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再审判决书:北京高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刘某的十倍索赔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2015年6月1日,在北京马甸大型服装服饰购物节上,刘某从参展商李某的摊位处花10万元购买了80盒海参,每盒重量250克,单价为1250元。同年6月5日,刘某在公证员见证下,又从李某摊位购买了同样的海参6盒,支付价款7500元。之后,刘某以其所购海参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里违法添加了蔗糖,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及生产商大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及公证费,并索十倍赔偿。
2018年2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查明,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间,曾在北京多个区县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认为刘某购买涉案海参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一审判决李某及大连某公司向刘某退还货款107500元,并支付2500元公证费,但十倍赔偿的诉求未予支持。刘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二审认定,涉案海参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且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冻扇贝的标准,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支持了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二审认为,虽然李某、大连某公司主张刘某为职业打假人,且具有主观恶意,但不能据此否定刘某的消费者身份。2018年12月,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中退还货款并支付公证费这两项,同时改判支持了刘某要求十倍赔偿共计107.5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大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决定提审此案。
不久前,这起案件终于有了定论。北京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期间,大连某公司提交多份新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的多个裁判文书中,刘某在另外提起的与本案案情基本一致的干海参索赔案中,均未获得法院支持。此外,大连某公司统计了刘某诉讼的28宗案件发现,其诉讼主张食品安全赔偿的总金额为800余万元,纯获利金额270余万元,认为刘某以诉讼为手段牟利金额巨大,不是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今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购买的干海参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其十倍索赔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干海参的食品标签确有不实之处,故刘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据此,北京高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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