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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受限制 网络小贷有望告别野蛮生长
2020/11/4 15:18:20 来源:经济日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主体,并对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亮点?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围绕这些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原标题:网络小贷有望告别野蛮生长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主体,并对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的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亮点?又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围绕这些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厘清监管体制
征求意见稿厘清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以文件形式赋予网络小贷正式的牌照身份,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持牌。缺乏许可的网络小贷将会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贷业务。
针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规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近年来网络小贷业务规模扩张过快,一方面通过跨省经营,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特别是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发放网络贷款,野蛮进入信贷领域,经营管理粗放,侵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金融稳定。因此,新规非常有必要。
门槛逐步提升
针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作出规范。董希淼介绍称,第一,强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主要在本省经营,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以跨省经营,且将审批权限放到银保监会;第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借贷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及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机构借贷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联合贷款作出限制,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约束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第四,提高网络小额贷款资本金门槛,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市场非常关注大幅提升网络小贷门槛。“比如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要求本省区域内经营的网络小贷注册资本起步门槛是10亿元,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根据这一标准,目前多数网络小贷公司都难以达标。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将更难,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专家表示,此项规定对当前网贷机构影响较大。目前,在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当前,互联网金融信贷产品背后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多类型机构。
董希淼称,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应回归自身的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良性开展业务。
加强信息披露
针对小贷公司暴力催收等乱象,以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产品发布平台上公布下列信息:(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咨询及投诉电话等;(二)对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逾期贷款处理方式等;(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7日以内对原披露信息更新。
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也有利于规范网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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