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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入收官阶段
2020/12/22 11:36:1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入收官阶段——养老保险运行,更稳了! 近期,多地加速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专家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确保我国养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入收官阶段——
养老保险运行,更稳了!
近期,多地加速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专家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稳定、持续运行的关键举措。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划转工作,这在总体上稳定了当前养老保险运行的基本格局。
近期,北京、甘肃等地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加速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地方层面应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随着划转工作在全国范围基本完成,养老“安全网”更密更牢。
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2017年11月份,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规定了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等重要问题,明确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转移给下一代人,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挑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说。
在拓宽筹资渠道,应对社保基金支付压力等方面,国家采取了综合措施,打出了“组合拳”,包括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大做强战略储备基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认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确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稳定、持续运行的关键举措。
划转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
2019年9月份,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中央层面划转工作较为迅速,截至2019年年底,已经完成4批81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1.3万亿元。
同时,地方层面一直在稳步推进中,积极开展企业情况摸底排查、制订实施方案、选择承接主体等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各省加速展开划转工作,明确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政府分别设立或委托一家企业统一承接。比如,江苏省实施方案明确,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持有,省财政厅委托江苏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
北京市实施方案明确,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市财政局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各地划转工作顺利开展。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今年10月初介绍,除了3家省属企业待省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1家省属企业待出资人改制完成后予以追溯划转外,河北省符合划转条件的21家省属国有企业全部完成划转,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16家,省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所属企业5家。
山东省在今年11月份召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部署视频会,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专门协调推进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决按期完成改革攻坚任务。
目前,多数地方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划转工作。“这在总体上稳定了当前养老保险运行的基本格局。当前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进度广受各方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着我国养老保险运行的主要工作,其支出规模、负担水平和管理模式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是否能够满足基本民生需要,确保经济社会稳定。”何代欣说。
严格规范国有资本管理
加强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管理,是划转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要求,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对此,各地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比如,北京市规定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其他省市的规定也基本类似。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规定,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白景明说。
目前,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方案还提出,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对此,各地在实施方案中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江苏省明确,“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再适时调整”。
“很多国家划转国有资本填补养老金缺口已是常态化操作,未来国有资本划转比例增加是一个趋势。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有序推进,这对稳定社保事业发展,促进国有资本有效利用具有积极意义。”何代欣认为。(记者 曾金华)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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