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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元气森林致歉事件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1/4/15 16:40:15 来源:中国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元气森林对其生产的乳茶产品在产品标识和宣传中称“0蔗糖”,使人误认为不含糖,元气森林对此发布声明,称已将产品包装从“0蔗糖 低脂肪”改为“低糖 低脂肪”。针对此事件所涉及的元气森林对其生产的乳茶产品在产品标识和宣传中称“0蔗糖”,使人误认为不含糖,元气森林对此发布声明,称已将产品包装从“0蔗糖 低脂肪”改为“低糖 低脂肪”。针对此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元气森林乳茶产品宣传“0蔗糖”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购买商品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事件中,元气森林乳茶宣称“0蔗糖”,虽与“0糖”表述接近,易引发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误解,但二者并不等同。如元气森林乳茶产品确实不含有蔗糖,配料表中标明含有其他糖类成分,宣传内容与产品成分相符,并无隐瞒之故意,宣传内容虽不够全面,但不能认定其构成欺诈。反之,如其乳茶产品含有蔗糖,却声称“0蔗糖”,则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目前报道的情况,元气森林应不构成欺诈,但元气森林应全面披露乳茶产品所含糖类成分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0蔗糖”乳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事件中,如乳茶成分及含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目前报道的情况,元气森林乳茶产品应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作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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