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但记者注意到《规程》中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此,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明确表态道。
记者看到《规程》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关于制定出台《规程》的背景,同样据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介绍,2018年职责转隶以来,银保监会积极履职尽责,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各地监管工作的指导,先后建立与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工作联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月度快报制度,组织开展信息统计,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情况。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同时,督促指导各金融局落实有关监管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严格审核股权变更申请。同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开展清理排查和名单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分类处置,行业管理逐步规范。
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21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类处置工作已阶段性完成,已经具备了开展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条件。
“当前,为配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行为,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各项监管制度更好落地执行。”该位部门负责人说道。据悉《规程》已纳入银保监会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白昊天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