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起三审 修订曾两度搁置
2014/4/21 11:27:0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起三审 修订曾两度搁置专家分析实施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在三审中得到体现
“花了国家钱的部门单位都应公开预算”
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在今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作为遏制政府乱花钱的第一道防线,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早在2004年,预算法就已启动修订。最近10年,立法、修法进入“快车道”,但相较同期启动修订的其他法律,预算法修订颇为波折,一些关键问题各方难以达成共识。修订两度搁置,数次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共8处提及预算,包括“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参与预算法修订讨论的专家学者表示,这些内容将会在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预算法修订过程
1994年3月 现行预算法审议通过。
2004年 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此次修订最终搁置。
2009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成立了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
2011年1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2月3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审议没有对外公开。
2012年6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得意见数超过30万条,打破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纪录。
2013年8月 原定三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三审延期。
《决定》摘录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焦点 1
公开透明
“公开的程序内容立法都要明确”
二审稿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但学界普遍认为,上述规定仍模糊、概括。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及时向社会公开”中的“及时”,具体指多久?公开的内容是到“类”、“款”、“项”、“目”的哪一个级别?
此外,目前的预算公开,如上周五公开今年预算的90多个中央部门,公开的方式都是按功能分类,如教育、医疗卫生等。但公众更期待根据支出的实际用途划分,如人员工资、奖金、差旅等,呈现预算“怎么花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决定》提出的“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体到立法,就是细化“全口径公开”,“公开的时间、程序、内容,立法都要明确。全口径公开首先是全方位,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凡是花了国家钱的部门和单位,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公开‘四本账’: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此外,比如公民向某个单位提出公开某些方面的预决算,单位如何回应?该公开哪些账目?也需明确”。他说。
《决定》摘录
●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焦点 2
人大监督
“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
此前两审中,如何设置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稿中,“授权立法”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条款达10多条。
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提出,“授权立法”条款削弱了人大对政府财政的审批监督功能,“把原来应该是人大‘批准’的,改成人大‘审议’了,把该是人大‘审议’的改成由人大‘提出意见’,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王雍君认为,“授权立法”条款达10多条,但草案中没有任何“非经授权不得开支公款”之类的规定,“《宪法》确立了预算授权原则,规定行政部门按年度向人大呈报预算、决算并由人大审查和批准,‘授权立法’条款不符合法定授权原则”。
被誉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吴君亮注意到,从去年开始,一些区级政府、市级政府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做了有益尝试。“比如广州天河区,就规定区人大的财经工委负责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区财政局要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预算编制,而不是区政府常务会议。区财政局还要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吴君亮说。
他认为,此举理顺了政府和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职责,“天河区人大财经委主任林志云今年初讲,过去各部门预算编制完后,先送党委和政府常委会,常委会都过了,人大还能提出多少不同意见?也就是说,送人大初审有时就成了过场。但现在,一些部门领导为了预算资金,开始主动联系人大”。
他表示,《决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天河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审批和监督预算,是立法机构、也就是人大的职责,但有些人认为,财政局和市长、市委书记负责预算,人大只是摆设,走个过场。所以为了争取预算资金,都往财政局跑,往市长和书记那里跑,并不把人大放在眼里”。
有专家表示,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但刘尚希认为,一些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力量单薄,“有的地方人大还没有预算工委,有的地区人大财经委也只有几个人。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怎样充实人大的预算监督能力是下一步的重点”。
《决定》摘录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焦点 3
地方债
“地方举债适度放开原则明朗”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一、二审稿做了相反安排。一审稿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条款,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该不该有发债权?有人认为,一旦放开会影响国家财政安全,但也有人主张,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暗箱”发债,“堵”不如“疏”。
刘尚希表示,《决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拓宽城建融资渠道”,因此适度放开的原则已经很明朗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也曾公开表示,应修改现行预算法以及二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的规定,今后会逐步取消中央代发地方债,而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 背景
国家的钱袋子该如何看管?
自预算法2004年修订以来,围绕国库该是“经理制”还是“代理制”,央行和财政部的博弈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称,“经理制”就是各级政府都在央行开设惟一的“财政存折”,也就是在央行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代理制”就是央行国库受财政部门领导、对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可以不经过人大批准和央行国库授权,自行在国库体系之外开设财政专户,处置、存放公款。
现行《预算法》采用的是“经理制”。但二审稿改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赋予了各级财政部门两项权力:“监督本级国库办理的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的拨付业务”;“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由于二审稿删除了央行的“经理国库”职能,遭到了不少学者的反对。二审后,王雍君、韦森等10多名知名财税学者曾召开研讨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10多条修改建议,其中一条就是“保留央行的国库经理地位”。
王雍君表示,选择“经理制”还是“代理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职责分离和权力制衡。在财政管理体系中,财政部门相当于政府的会计,央行相当于出纳。保留央行的“经理国库”职能,有利于监督财政支出行为。
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具体看管国家“钱袋子”的只能是国家财政,“道理很简单,国库管理属于财政管理,如果以制衡监督的名义,对国库管理设置两个责任主体,让其他部门参与,其结果会是扯皮、低效,协商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