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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等33县市区拟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名单)
2015/2/27 8:35:00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的议案。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的议案。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等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同时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对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的退出、转让机制。
试点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入市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受国务院委托,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去年12月31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因试点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33个试点县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作为这一改革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姜大明说。
【解读】
两大前提管住土地流转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两个前提条件: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管理系教授严金明昨晚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在规划之初就明确用途,有农业用地,有建设用地,下面又细分出多种用途,大概有十多个种类。“这里所说的规划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共有5级,各个地方都有。比如大兴,有大兴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是需要北京市政府审批的,同时各个乡镇还有规划,是市政府委托市国土局审批的,在做规划的时候,已经把各个地方土地的数量、结构、空间全部都安排好了,这个规划不能轻易调整。”严金明解释说。
严金明表示,“用途管制”与“符合规划”这两个前提条件可有效管控农村可流转土地的范围。“在城乡接合部,比如大兴,可流转的土地可能会比其他的纯农村要多一些。”严金明说。
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界定?严金明表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一些公益性、农村和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比如医疗卫生、教育等。一般来说,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能性比较小,本身利润幅度小,流转的迫切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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