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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或6月后废止
2015/3/17 8:35:02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一些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一些市人大代表等建议废止《条例》;市综治办等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市人大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倾向废止,时机选在居住证条例实施之后。
存废之争:人大代表建议废止《条例》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
去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认为《条例》管控作用已经极其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畴,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建议废止《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建议也成为去年“两会”的议案。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认为,《条例》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也收效甚微。《条例》原寄希望于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随着社区管理和户籍、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功能已逐渐被取代。人大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如确需保留《条例》,对《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畸重问题,应予以关注并依法进行修正。
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介绍称,先后到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进行了调研,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召开相关座谈会。调研中,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市法制办和市社会科学院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建议废止;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
执法困境: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
“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怎么管得过来”
而在南都记者的走访调查中,出租屋综合管理基层部门对《条例》也有反对意见。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以下简称“龙岗所”)在一份修订建议中提到,《条例》的处罚标准过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只是作为行政确认类的管理方式,违反这一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有失公允,让出租人难以承受,也对租赁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日前,南都记者在以城中村为主的龙岗区布吉街道走访中发现,在该街道一些私人出租屋比较多的城中村,这些出租的房屋多数(尤其是住宅出租屋)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或收据填写非常不规范,产权人跟收取租金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承租人对入住时间也不能完全确定等。
该街道一名执法人员埋怨称,作为管理人员,最大的难点在于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执法人员因无法取得实质证据,而致使案件久拖不结,不但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执法的威慑力”。
此外,执法程序相对复杂也对基层工作造成很大困扰。“一个案件从立案至结案至少要向区办跑2-3趟,”龙岗所相关工作人员马女士解释说,由于没有简易程序,对一些证据确凿、罚款金额不大的案件,不能直接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一些外地居住的业主尤为不便。
马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市民前往该所办一张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要求计生证明,而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房屋编码资料是在我们系统可以查询到,但如果合同填写的与系统不符,需要到社区管理站修改”。马女士称,“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共有33万多套间,怎么管得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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