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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付房租细则公布 每户每月最多可提取2000元
2015/5/1 8:35:05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 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操作细则(试行)》。新的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操作细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新的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操作细则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单次申请一年内有效,每季由市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直接转入银行卡,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无房提取申请资料更简化。
提取要求
申请人必须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细则中对申请人有明确的要求,具体为: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其中,“租赁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及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而细则对公积金提取限额也有要求。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此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形式。
提取方式
提取资金自动转入
申请人名下银行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一般采用转账方式。
细则中显示,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而通过单位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金额则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
注意事项
如余额不足
次月自动发起补充提取
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同样,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单位职工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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