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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季度中国港口航运行业政策要闻盘点
2015/5/5 8:32:4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电动摩托车粮食物流冷链物流公路客运供应链管理汽车4S店海上物流行业“一带一路”新能源汽车行业“一带一路”互联网+仓储汽车刹车感应线汽车温度传感器汽车轮胎一、交一、交通运输部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船型标准化是通过对内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进行统一规范,从而优化船舶结构、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的系统工程。2001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内河船型标准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按照“开前门、关后门、调存量、推示范”的思路,综合运用技术引导、财政补贴等措施,使船型标准化的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规定》推进以来,内河水运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推进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予以解决:一是船型标准化的技术指标体系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已由原来单一主尺度系列扩大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术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要求已提高。二是推进的进度效果与目标有差距。其中有财政补贴比例低、船东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内在动力的问题,需要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有推出的标准船型还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实际的问题;同时,在推进实施中各部门的联动还不到位,在监管上的合力还没有形成,强制性手段不够,一些非标准船仍能设计、新建并进入市场,船东缺乏淘汰压力,非标准船淘汰缓慢。因此,需要通过修订规章进一步强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三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将船舶标准化作为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准入和财政支持上有了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落实。
为此,交通运输部对2001年颁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1月2日颁布了新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主尺度系列”扩大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此次修订,将原《规定》有关“船型主尺度”的内容调整为“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各相关环节的管控手段。船型标准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管、船闸管理、船检、海事等部门在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特别是如果没有海事管理机构在几个关键环节配合把关,船舶标准化工作则很难实质推进。
新《规定》对新建、改建内河船舶不符合指标体系强制性要求的,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细化了各部门的限制性措施,一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要注明船舶符合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对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二是在船舶检验环节,明确了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三是在船舶登记环节,明确了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不予登记。四是明确了对不符合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船舶,航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通过上述各环节的把关,确保内河船型标准化的推进落到实处。
新《规定》将内河运力结构调整措施和船舶技术政策予以了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可以采取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制定和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在此基础上,新《规定》结合实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限制性措施和补贴、补偿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及限制过闸船舶、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交通运输部再次修订《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港口法》系列配套法规之一,重点规范港口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与监督。早在《港口法》发布之前,交通部就已开始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并多次调研和召开专家会议征求行业意见。《港口法》发布之后,交通运输部根据“抓紧工作,尽早出台”的要求,于2003年12月2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结果,针对个别较为突出的问题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该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最终完成了《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4月15日由张春贤部长签署后以部令形式发布。
但是随着近年来港口生产经营步伐的加快,《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6日修改了《规定》,并自2010年3月1日期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完善了港口经营管理制度,规范了市场秩序,提高了港口管理水平。
经过五年来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港口发展的需要,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12日再次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对外公布。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许可条件进一步做了明确,增加了经营区域的限定、质量管理体系及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的要求。二是涉及交通运输部的内容予以了相应修改或删除。同时,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以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清理的统一要求,一并对取得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及理货员资格要求的内容予以了删除。
新修订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完善航运服务体系
在航运服务业中,有些服务和港口直接相关,如船舶代理、货物装卸、引航、拖带、修理、检验、检测、燃料、润料、淡水、物料、备件、航海图书及海图供应等。这些服务业的特征是直接在港口为船舶提供服务,更加接近市场的经济基础,称之为基础航运服务业。还有些航运服务与港口无关,或者关联度不大的,这些航运服务可以远离船舶的物理位置,如船舶融资、船舶保险、海事仲裁、市场信息、航运衍生品交易、船舶经纪、船舶注册、船舶管理、专业培训、创新和研发能力等等。这些服务的特点是远离现场、资本密集、信息密集,而且层次较高,对航运市场的影响力也远大于基础航运服务业,业界一般称之为现代航运服务业,或者高端航运服务业。
基础航运服务业能够通过专业化运作降低物流链成本,提高物流效率,为货主和船东创造价值;现代航运服务业通过提供资金密集、智力密集、信息密集的增值服务,为航运业发展提供高价值的服务。为了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确保现代航运业发展与航运转型升级相适应。《意见》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合理布局、集聚发展,对标国际、转型升级,加强监管、规范服务为四项原则,提出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开放,完善政策法规,一方面加快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积极培育航运金融、航运电商服务等航运服务新业态。同时,以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要载体,促进海运业和内河航运健康发展,切实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围绕总体发展目标,《意见》部署了11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二是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三是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四是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五是提高航运信息服务能力,六是增强运价指数服务功能,七是强化船舶技术服务,八是提升船员劳务服务能力,九是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十是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一是完善航运中心服务功能。
与基础航运服务业比,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意见》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顺、结构不合理、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从而提升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整体水平。
四、《航道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国是一个水运资源丰富的国家,但相比于美、德等航运发达国家,我国航道的利用率依然较低,水运效能的发挥还不充分。因此,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不受侵害,保障航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运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2014年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航道法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12月28日签署了第十七号主席令,《航道法》正式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航道法》共七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看,《航道法》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规定了航道的含义和范围;二是确立了管理体制,赋予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义务,规定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四是规定了航道规划制度,明确航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具体要求及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五是规范了航道养护义务,强化政府部门的养护保通责任;六是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确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七是设立了拦河建筑上建设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时、航道影响评价审核、水位衔接保证等航道保护的核心制度;八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
《航道法》是依法治国、依法管理交通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水运发展和航道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其公布实施,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安全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好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保护现有航道资源,促进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现有通航河流上建有船闸、升船机等过船设施的水利水电水电枢纽的占比不足三成。除大量的碍航闸坝外,航道上也普遍存在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和架设电线等跨河、临河建筑物等严重威胁航道功能发挥的设施,这些设施极大地限制了船舶的航行,此外,航道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诸如侵占、破坏和损坏航道的行为,直接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航道里程下降,部分航道只能区间通航,水运资源受到很大损害,急需依靠国家法律予以保障。《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为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将对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其次,《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有助于国家相关战略的推进,并且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沿海、沿长江等水运发达地区历来都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重点地区和对外开放的先导地区。“一带一路”中有关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和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都明确提出要“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增强干线航运能力,合理布局过江通道”。《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好沿海航道、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大力发展水路运输的迫切需要,是实施国家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对外开放、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的必然要求。
最后,《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法制化的构建和完善。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先后颁布了《铁路法》、《公路法》、《港口法》和《民用航空法》,此前航道立法的明显滞后致使航道保护和发展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水运特别是内河运输在五种运输方式的发展中相对滞后,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航道法》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利于发挥综合交通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合理统筹,宜水则水,宜陆则陆,形成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运输结构,将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横贯东西、沟通南北、通江达海、经济安全的全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邮箱:cidr@chinaidr.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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