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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2015/5/6 8:32:2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讯:5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讯:5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全面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201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提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未来医保药品的价格由医保部门接手制定支付基准价,卫计委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院采购高出医保支付基准价部分由医院负责,低的部分归医院截留。该文件的下发在医疗健康行业引起轩然大波,并被认为是药价放开的标志性开端。
按照该文件,今后药品通过招标采购形成药品交易价格后,患者根据不同品牌厂家的药品而获得不同的医保报销标准,超出部分自费。
对于医保支付价,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在此前的建议中提出四点:一是医保支付价支付标准应该以新医改5年来全国31省市的药品中标的中位价作为制定依据;二是同一通用名药品的价格采取相同的支付价,超出部分患者自付;三是凡是采购或医保目录内的独家均可谈判议定;四是创新药、急缺药及时动态纳入,以鼓励药企的创新。
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昊认为,按国际经验,医保支付价分三组,一组为成分相同药品,一组为疗效相近药品,一组基于治疗价值,三组对应三个不同支付补偿水平,大多数仿制药在第一组,面临极低的支付价,第二组是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第三组主要是专利药、创新药、独家名优中成药。因此,实施医保支付价后,大量低水平的仿制药将遭受较大冲击,第二组中的仿制不多的原研、优质优价的仿制将获得较好的支付价,第三组中的专利药、创新药、独家名优中成药将由与政府谈判获得理想的价格。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方案体系——作为被国家定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要建立一个谈判机制、谈判平台,组织专家,形成规则,“今年就开谈”。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卫计委正筹划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聘请临床、药学、价格、医保、经济、税收、法律以及医院管理等多方面专家担任药品价格谈判顾问,届时可能会通过谈判方式,对进口“高价药”施行价格换市场。
《意见》表示,将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从根本上说,药品价格谈判是一种政府介入,是对因患者与大药企之间力量严重失衡而导致的药价虚高情况的纠正,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并不像一些人指责的那样是“行政干预市场”。但这种纠正也必须依法、依规则进行,一是政府要充分运用那些“优待”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规则,另一方面,谈判过程一定要程序清晰、公开公正,保证各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同时保障大药企充分的发言权,一方面通过谈判得到较低的价格,另一方面倒逼跨国药企主动选择在华定价的调整与合理化。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月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四)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汇总医院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各地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另行组织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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