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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建立国家重点药价监测目录 涉480个品种
2015/7/21 8:32:21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近日,《医药经济报》记者获悉一份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将建立国家重点监测品种目录。目录涉及48近日,《医药经济报》记者获悉一份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将建立国家重点监测品种目录。目录涉及480个品种,包含医保目录内外资专利品种、血液制品、过去市场短缺品种,中成药独家品种几近全部在内,涉及近千家制药企业的重点“利润牛”。
《通知》明确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品种包括专利药、独家生产药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
《通知》指出,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市场情况对重点监测品种进行动态调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药品市场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品种。
在监测内容方面,对列入国家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品种,要重点监测出厂(口岸)价格、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以及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零售企业和医院等要将有关资料直报国家发改委价格信息系统。
《通知》还规定,药品出厂价及中标价、实际采购价和零售价,分别报送不同的系统。要求报送单位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包括最小零售单位含税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价,中标价以及年销售收入和数量等数据,报送口岸价格还应当同时报送原产地和英国、荷兰、法国等12个欧、美、非及亚太地区和国家的价格。
同时,上述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的,药品经营者应自价格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报送价格变动情况。
《通知》还特别指出,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再开展常规性出厂价调查,改为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不同地区间价格或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药品,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价格不合理的药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从品种目录来看,重点值得关注的产品包括:外资专利及专利过期产品,国产化学药中竞品较少、采购金额大的产品,血液制品,中药独家品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品种等。
据记者粗略统计,目录包含化学药物255种、中成药225种。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除了短缺品种、血液制品及少部分常用药物,共约80种之外,其余近300种产品基本为各大制药企业的独家或准独家品种,包括了医保目录内几乎所有专利品种或原研品种,以及中药独家品种。
由发改委层面制定,涉及300个独家品种、近千家药厂的重点监测目录,主管部门意在何方?新文件的执行,会不会成为收集新一轮降价数据的重要依据?哪些药厂家、哪些品种可能遇到较大的压力?今后药价走势如何?
行业嘉宾有话说: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郭泰鸿
自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904号)下发以来,发改委一直希望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对不同的药品,采取直接挂网、招投标和谈判等不同方式分别进行采购。此前,发改委已经放开大部分所管药品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本次价格监测文件思路也是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延续,政府加强监控,市场起主导作用。
但是,药品价格走势的判断目前仍然迷雾重重。主要是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在横竖向上面,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在竖向上,地方的执行与国家的指导思路存在不一致,最明显的是地方100个试点城市招标采购中“二次议价”的普遍实施,这违背了国务院各部位的文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也否定了省级招标的实际成果;在横向上,发改委在筹建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卫计委重心仍在药品招标;医保部门的医保支付标准方案尚未拿出来,卫计委主持的中标价和地方政府执行的“二次议价”的采购价与人社部门将要建立的医保支付标准的关系尚未确立;经济主管部门希望药品虚高和虚低都得到重视,但是缺乏话语权。
总体来说,近两年国务院各个部门出台了众多价格管理的文件,但是这些价格文件能否真正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能否管住:一是地方“二次议价”能否管住?二是各地招标强制压价,比如招标方要求必须降价一定的比例,明显不在价格形成机制范畴之内,类似的政策能否管住?总的来说,所有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只要在其后有“二次议价”存在,价格形成机制就是劳民伤财的做戏,文件也必然变成空话。
企业嘉宾有话说:江西省医药行业协会某会长单位负责人
按照发改委的思路,药品价格管理将从过去的事前管理(最高零售指导价),向事中、事后管理转变,药价放开之后,发改委仍要对全国所管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尤其是“地高辛事件”的发生,使得主管部门遭到了巨大的压力,针对全国独家产品、采购金额大的产品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有利于了解市场主导的现状,以及政府干预政策的制定实施。
由于目录内涉及的多为企业的利润产品,因此企业对政策的实施可能对价格造成的影响非常敏感,但短期内价格监测或许不会对具体产品带来压力。一方面,从主管部门角度,监测的更大意义在于维持市场产品价格的合理稳定,并没有明确将出台其他后续措施。而发改委在放开最高零售指导价之后,也意味着不会直接干预药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卫计委层面主管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等,但卫计委和发改委两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目前尚未形成,这意味着所监测的独家品种出厂价、各地的中标价和往后的谈判价格,暂时不会全国联网。
而对于部分如地高辛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品种,企业的合理提价反而多了更好的沟通渠道,通过价格报送系统,能够让主管部门及时知道产品市场竞争供应情况,未尝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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