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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历年监管政策盘点:手机支付成关注点
2015/7/21 8:33:09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文件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央行等机构也多次发文表态。互联网金融历年监管政策:手机支付成关注点上周末,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文件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央行等机构也多次发文表态。
互联网金融历年监管政策:手机支付成关注点
上周末,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经历野蛮生长后,将进入到一个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
根据意见,央行将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事实上,在该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有多个文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表态,并提出监管意见。
以下为腾讯科技整理的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监管政策演变: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被广泛解读为互联网金融首次正式进入决策层的视野。
2014年1月:《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中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并表示影子银行是金融发展的必然。通知提到,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2014年3月 :《政府工作报告》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不得基于客户的通信账户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支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转账和消费,不能提现。个人支付账户间转账单笔限额1000元,年累计限额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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