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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八成住宅及商业配套停车位将放开指导价
2015/8/1 8:33:51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昨日,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就住宅和商业停车费将实施市场化专门召开媒体发布会,并指出广州的住宅及商业配套泊位将有79%的停车泊位由市场来调节。同时公布了该协会近两年昨日,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就住宅和商业停车费将实施市场化专门召开媒体发布会,并指出广州的住宅及商业配套泊位将有79%的停车泊位由市场来调节。同时公布了该协会近两年对200家住宅和20家商业停车场的调查数据,并称由于目前广州绝大多数小区已进行市场化收费,短期内广州不会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声明价格放开而引起巨大震荡。
主要针对住宅及商业配套泊位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据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潘国璠介绍,目前,广州市在册的规范的停车泊位约66万个,住宅及商业配套泊位相加约占全市总体泊位的79%。“此次放开由市场来调节的停车位主要针对这79%的停车泊位。另外14万个停车泊位,主要是路内、公立医院、学校、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停车场,这部分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潘国璠解释。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就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自主产权车位的出租价格也应该是放开的。但由于2002年版定价目录的制约(当年《物权法》还没有出台),政府一直对它的出租价格实行管控,实施政府指导价。而现在“新版定价”公布,是对之前自主产权停车泊位行政不当的纠正。
“黑市价”下月将变“台面价”
潘国璠称,之前在有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产权拥有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也称“黑市价”),这种情况长期存在。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虽然有车主对“黑市价”一直存在深恶痛绝,并呼吁有关部门去查处。然而,由于《价格法》与《物权法》互相“打架”,即便有车主将“黑市价”举报到物价部门,但住宅物管处搬出《物权法》来挡箭,最后便不了了之。
下月15日开始,住宅及商业配套泊位实施市场操作后,“这种‘黑市价’、‘台底价’将变为正大光明的合法‘台面价’。”潘国璠表示。如此一来,广州会不会进入新一轮住宅停车费大涨的震荡时期?“我觉得不会,早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广州一些住宅已经按照该法进行操作,这么多年过去,绝大多数小区已实现了市场化,因此短期内并不会因此而引起巨大震荡。”潘国璠信心满满地说。
此外,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还向全行业发出倡议:严禁违规抬高停车收费价格,严禁乱收费现象。
市场调查
一个车位最贵出售90万
广州市停车场协会对200家住宅和20家商业停车场进行调查发现,2015年住宅停车费和去年相比,变化甚微。在100家住宅出售停车位方面,最贵的地段非越秀区莫属。其中被称为“天价”出售的停车位在越秀区的小北御景,价位90万元/位。潘国璠建议,“随着住宅停车位的放开,不排除车位越来越紧张,在这里建议,有钱的人可以考虑购买车位。”
停车月租最贵2300元
在100家住宅配建个人产权车位的月租方面,停车月租最贵的是海珠,越秀和天河的停车位出租也是相当贵。记者发现,调查的住宅区中,停车费最贵2300元,最低300元。其中2015年7月,越秀、天河、荔湾三个区的平均价格,均比政府指导价最高的一类地区室内停车场月租500元,贵了近一半。“这也说明,很多小区早就没有按政府指导价操作,已进入市场化操作。”潘国璠说。
焦点回应
1.目前80%的住宅小区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能否对这些暂不具备议价能力的小区暂缓放开价格?
停车场协会: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不是放开价格的前提条件。况且,是否拥有议价能力也很难界定。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委会并不具备议价权利,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业委会只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而业主大会无法干预私人产权,仅对小公共产权领域具有议价能力,且需通过业主大会商议,按照业主过半、面积过半的“双过半”原则处理,如果通过即可执行。
2.如果出现个别住宅小区坐地起价的情况,协会方面是否会有惩处或引导措施?
停车场协会:拥有自主产权的车位并不存在乱涨价问题。而公共停车场领域如未经过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可向建委或规划局投诉。由于协会不是权利部门,无法对所属会员单位实施命令,所以不会有惩罚措施,也无法监管。我们只能尽量督促和呼吁他们合法经营。不过,一旦他们涉嫌违法,必会受到法律的最终惩处。
3.目前许多小区停车位尚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却还让外来车进来,这是否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停车场协会:没错。按物权法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违反,属违法行为。
同时,政府开放价格,并不等于完全不管。对于公共停车场与车位管理费,政府仍有督促责任。政府也要履行自己的职责,督促企业按照规范、诚信经营。同时,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要求选聘新的管理公司,以法律赋予的权利去制约物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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