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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须预先备案
2015/10/9 8:34:53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9月29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9月29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下文简称:细则),对在京销售新能源小客车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细则指出,参与北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且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在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方面,细则规定,企业在北京市设有5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码标价;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
企业必须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盖世汽车发现,细则同时要求企业还必须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在京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
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销售情况报表。
建立企业及产品推出机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关于产品推出机制。若企业产品已停产,或者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情况,将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
关于企业推出机制。细则指出,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若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以及生产企业单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在京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5年:1000辆<含>、2016年:1500辆<含>、2017年:2000辆<含>),下一年度取消企业在京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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