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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土特产算“三无”吗?
2021/3/29 18:37:15 来源:金陵晚报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近日,一起网售自制香肠遭索赔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起因是买家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一家猪肉摊老板自制的香肠,后因发现产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而进行上近日,一起网售自制香肠遭索赔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起因是买家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城一家猪肉摊老板自制的香肠,后因发现产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而进行上诉,提出索要售款的十倍罚金。猪肉摊老板与买家私下协商无果,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猪肉摊老板
传统工艺裸装食品,标签要贴在哪里?
对于此次事件,猪肉摊老板谌光辉也很无奈,称“还真不知道,因为没有标识标签而违法”。他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解释道,当地普通老百姓都了解香肠,在购买时不需要标识标签,而且自己制作的香肠属于散装食品中的裸装,贴标签根本无法操作,“我们这个是传统工艺,老祖宗留下的东西”,只有在销售到较远地区时为了方便运输会采用真空包装。
谌光辉介绍,自己生产的香肠用料100%通过了动物检疫部门的检查,绝对没有使用死猪病猪,并从药监局获悉,就目前来看,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香肠腊肉的食品安全标准,但因这一食品深受西南地区人们的喜爱也就广泛传播开来。
该事件发生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店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按实回复买家,买家仍不满意,提出民事诉讼,称“赔偿金少于15000元,就不要打电话了”。
经此事件,谌光辉认识到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他说,之前有人聊对方(买家)是职业打假人,但无论是什么职业,有一句话让自己印象很深刻:“做一件事情不要忙着去赚钱,先要学会相关法律”。之后他会规避风险,只做小本买卖,“我们土特产没有标签,顾客愿意买就买,不买就算了”。
电商代表华茜
专业认证成本高,先做本地化销售
全国人大代表、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华茜表示,自己在卖食品时遇到很多索赔情况,主要以职业打假师为主。职业打假师也分两种,一种是真正有情怀、想要遏制假冒伪劣的产品,另一种是打着打假的幌子来谋取经济利益,往往遇到的就是后一种。
在2014年到2018年这段时间,乡村电商被很多人关注,当时要想形成规模性的生产制作基地需要QS认证(之后称SC认证),然而认证成本高,普通小商户无法承担这些费用,所以允许食品预包装。之后有了村集体经济,就开始进行正规SC认证,但这个需要每年审批,职业打假师就抓住前一年认证过期而第二年审批还没通过这一时间段来对产品进行投诉。
例如之前卖茶叶,产品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因为执行标准要求每年都要登记,由于当时没来得及登记,就被职业打假师钻了空子,索要赔偿。
针对短视频带货带来的机会与困境,华茜表示“目前这一矛盾很难去解决”,只能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尽量避开职业打假师能够碰触的产品。如果实在避不开,就要先充分了解网销这一新模式,然后再实践。“可以先做本地化销售”,让本地人喜欢你的产品,做得好销路也不会差,其实现在很多本地电商都非常成熟,之后再考虑扩张。
谈到如何辨别良心卖家,华茜认为这要看人心,并称自己更喜欢买产业化的东西,因为更成熟。普通个体农户的产品与集团企业相比普遍标准化不高,消费者又喜欢购买便宜的产品,导致企业为了存活通过电商把价格打低,但她认为,电商让更多人把价格打低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一分钱一分货,还是要做有品质的产品。在未来,普通个体农户如果坚持做好产品,在市场上还是有一席之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刘俊海
食品安全是底线,不能破
“首先,‘三无产品’不是一个严格统一的法律概念”,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但它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格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外还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该案件中,商家卖的香肠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原则上要按照法律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例外:一是食品安全有保证,另一个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状况不存在,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若能够同时达成以上两个条件商家就可以免责。
现在贩售自制的腊肉香肠产品或自家加工的食品在农村市场非常常见,刘俊海认为不能把这些产品一棍子打死。“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不能完全禁绝这种自制食品的行为,但也不能放任不管,要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和经营,目标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
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刘俊海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主体及特殊的义务责任权利做出规定之前,还是要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在该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原告人的身份,而是生产的食品有没有质量问题。在营销过程中有没有误导宣传,特别是在做广告时一定要牢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吹牛也要上税。只要生产经营者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市场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的敬畏之心,用物美价廉的食品来开拓市场,就一定会赢得消费者信任和尊重。
打假人和商家的矛盾由来已久,刘俊海认为需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消费者要有理性、科学、伦理、安全消费的理念,一定要学会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自我保护才是最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商家要秉持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以花钱买批评的这种魄力和胸怀,欢迎消费者提建议,不断弥补生产经营和售后服务的短板,不断铸造自己核心竞争力,从而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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