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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托运延迟10天 物流公司赔7万
2016/1/29 8:56:28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托运国际货物到法国却迟到了10天,对方拒绝收货,托运方只得将承运的国际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国际货物物流延误后赔不赔,该谁来赔?昨日,武汉中院披露,最终判决物流公托运国际货物到法国却迟到了10天,对方拒绝收货,托运方只得将承运的国际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国际货物物流延误后赔不赔,该谁来赔?昨日,武汉中院披露,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7万余元。据悉,该案入选了全国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快递一件货物延迟被起诉
2010年,法国一家公司向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朗力公司”)定购了一批汽车仪表盘模具。同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天地公司”)签订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及3个附录文件,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
2011年8月30日,在双方多次合作后,天地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然而9月13日抵达法国里昂时,仅有4件被签收。10天后,失踪的1件商品被找到并于当日抵达里昂,但由于货物延迟送达影响了汽车的生产,法国公司拒绝签收。随后,该件货物从法国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交还给朗力公司。
双方经协商无果,朗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由天地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公司反诉朗力公司拖欠运费及利息。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天地公司以航空方式实施了货物的跨国运输行为,涉案1件货物滞后十余日方运抵法国,且收货方拒收。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双方签订附录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天地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公司赔偿朗力公司人民币71160.18元,朗力向天地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85320元。
合同条款违法公约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跨国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运方没有将货物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地运送到指定目的地,导致托运方与收货方的贸易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即航空运输公司)将构成根本违约,托运方有权追究承运方的违约责任。承运方(航空公司)关于类似本案运输协议中约定的“对任何收入、利润、市场、声誉、客户、用途或机会损失不承担责任”、“不接受任何普通承运人的责任”等免责格式条款,均不发生效力。
据了解,在去年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8个典型案例中,这起案例榜上有名。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其明确了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
此外,还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国际货物到法国却迟到了10天,对方拒绝收货,托运方只得将承运的国际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国际货物物流延误后赔不赔,该谁来赔?昨日,武汉中院披露,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7万余元。据悉,该案入选了全国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快递一件货物延迟被起诉
2010年,法国一家公司向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朗力公司”)定购了一批汽车仪表盘模具。同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天地公司”)签订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及3个附录文件,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
2011年8月30日,在双方多次合作后,天地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然而9月13日抵达法国里昂时,仅有4件被签收。10天后,失踪的1件商品被找到并于当日抵达里昂,但由于货物延迟送达影响了汽车的生产,法国公司拒绝签收。随后,该件货物从法国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交还给朗力公司。
双方经协商无果,朗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由天地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公司反诉朗力公司拖欠运费及利息。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天地公司以航空方式实施了货物的跨国运输行为,涉案1件货物滞后十余日方运抵法国,且收货方拒收。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双方签订附录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天地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公司赔偿朗力公司人民币71160.18元,朗力向天地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85320元。
合同条款违法公约无效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跨国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运方没有将货物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地运送到指定目的地,导致托运方与收货方的贸易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即航空运输公司)将构成根本违约,托运方有权追究承运方的违约责任。承运方(航空公司)关于类似本案运输协议中约定的“对任何收入、利润、市场、声誉、客户、用途或机会损失不承担责任”、“不接受任何普通承运人的责任”等免责格式条款,均不发生效力。
据了解,在去年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8个典型案例中,这起案例榜上有名。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其明确了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
此外,还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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