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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将取消 我国港口收费迎来大变革
2015/8/27 8:32:47 来源:中国产业发展研究网 【字体:大 中 小】【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核心提示: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一届中央政府迄今已累计取消了多批次行政收费项目,具体到水运领域,也并非第一次。
而在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船舶港务费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
何为船舶港务费
船舶港务费是每一艘进出我国港口的商船均需缴纳的一种费用,该费用由海事局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主要用于港口公益性支出。现行的收费标准是国际航线船舶0.71元/净吨(马力),国内航线船舶0.25元/净吨(马力),粤海铁路轮渡0.15元/净吨(马力)。在实务上,一般由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收取。
据航运界网了解,船舶港务费历史十分悠久,最早于1954年开始征收。期间历经1973年交通部发布的《海港港务管理收支办法》、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1992年发布的《内贸费用规定》、1997年的《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等变革。今年2月6日,财政部在对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表示,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港务费。
没了港务费,海事局怎么办?
由于船舶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我国海事行政系统的专用经费,停收该费用对海事行政系统日常经费使用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对此,上述《通知》要求,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同期降低
事实上,除涉及港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国家对港口的竞争性服务收费也早已作出了明确调整。
2014年12月,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同月,交通运输部又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9月20日实施。
取消、降低港口相关收费源于航运企业经营困难
近几年来,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加之我国经济增长幅度放缓,致使航运企业普遍运营困难。
上海一家船公司的陈经理告诉航运界网,今年以来,我国近洋、中东和非洲的船舶运费水平较之去年下降大概一半。青岛一家船务公司的租船部经理则向航运界网表示:“现在青岛到日本的运费只相当于以前青岛到韩国仁川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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